恋爱4个月分手 男方:把微信红包还给我
“她不讲诚信,出尔反尔,以耍朋友为名骗取我的钱财。”
“我们是确立关系后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难道发的微信红包还能要回去吗?”
均已年过五旬的王福伟和刘梅没有想到,短短几个月的交往,双方最终会以对簿公堂来收尾。那么,针对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奉兴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恋爱4个月就分手闹上法庭喊还钱
1968年出生的王福伟,住在绵阳市游仙区,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1965年出生的刘梅。2019年11月开始,两人建立起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交往期间,王福伟通过微信转款、发红包的方式,给刘梅支付款项7次,合计3200余元;在某银楼给刘梅买了价值8000元的金饰。然而,这段感情并没能持续多久,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20年3月分开。“一开始就是抱着要结婚的目的去的,但是她不讲诚信,后来电话也不接,微信也给我拉黑了。”想着此前在经济上的种种付出,王福伟有些无奈,遂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刘梅给付自己所有花费共1.1万余元。
“他的确给我用微信转账和发过红包,但恋爱期间,他给我发红包是表达爱意,不应返还。”刘梅表示,和王福伟一起共同生活的4个多月,她从未开口要过钱。至于购买首饰的8000元,在分手后,王福伟多次找上门来,为了免去不必要的麻烦,自己已经一次性向他支付了1万元。“该还的我都还了,难道微信红包还能要回去吗?”刘梅很是无语。
法院逐条来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游仙法院认为,原告王福伟、被告刘梅恋爱期间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双方也存在一定的资金往来,对于王福伟主张给刘梅微信转款及红包金额共计3000余元,其中金额最大1000元,最小52元,应属于满足日常生活开支的合理范围之内。
同时,恋爱关系中,双方存在互相选择是否与对方结婚的权利。原、被告均是有过婚恋经历的成年人,此种情况应在预料之内。分手后对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对双方之间款项变动存在借款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王福伟并无证据证明这一点,相反,其还自认支付款项系基于对被告的爱意表达。基于原告本人陈述的款项支付原因,以及支付的款项金额并未超过日常生活开销的情况,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3000余元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关系。王福伟作为赠与人,在赠与相应财物后,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
对于原告主张的给被告买金银首饰消费8000元,由于金额较大,应视为具有婚前彩礼属性,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故被告对该笔金额应负返还义务。但综合庭审情况,可以确认被告刘梅已向原告支付1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再请求返还8000元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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