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村环境卫生 这些行为将被治理
本报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实习记者周钰)目前,《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关于维护农村环境卫生方面,为读者进行以下解读。
农村环境卫生方面有哪些不文明行为?
农村的公共垃圾桶相较城市来说不多,有个别村民或外来群众为一时方便,随手乱扔垃圾,甚至于农药、化肥等包装袋也随手丢弃。
而这些不文明行为,在正式施行的《条例》第二十一条均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摘要:
第二十一条维护农村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范:(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二)保持村镇道路、房前屋后卫生、整洁,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科学处置农业生产废弃物;(四)规范处理畜禽粪便,保持圈舍卫生;(五)不随意倾倒、排放生活污水;(六)其他维护农村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从这六项文明规范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条例》的施行,将为进一步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等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农村环境卫生方面不文明行为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指出如下不文明行为:(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生活污水;(二)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废弃物;(三)随意丢弃、掩埋、焚烧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开展厕所粪污治理,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升村容村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评议,推进移风易俗。
农村环境卫生情况与农村形象成正比,也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息息相关。而《条例》的出台,正是为文明立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转运等行为,不断改善绵阳市农村环境卫生,深入推进绵阳市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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