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都被列入不文明行为治理

绵阳日报 2021-06-04 07:18 大字

本报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尹秦)目前,《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关于文明出行方面的行为规范,为读者进行以下解读。

交通出行常见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为一时方便,在路边随便临时停车,相信很多车主都做过。甚至还有不少车主停车时不按标识方向停放,直接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在乘坐公共交通时,拥堵在车门外的乘客在车门打开的瞬间一哄而上,直接冲向车厢的空座,如此争抢和彼此推搡拥挤,不仅有失风度,更让人与人之间丧失基本的敬意。

“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我们自小就了解的常识,可现在仍存在有人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凑够一拨人就走。明明附近有过街天桥,可有些人却嫌绕远怕费事,非得横跨护栏。

而这些不文明行为,在正式施行的《条例》第十四条均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摘要:

第十四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范:(一)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二)乘车人应当在站点上下公共交通工具;(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四)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五)出租车驾驶员文明载客、规范服务,不甩客、不拒载;(六)其他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规范。

从这六项文明出行规范内容看到,交通出行共享主体种类比较多,且不同主体有共同遵守的出行规则,《条例》从骑行、驾驶和乘车,涵盖了市民日常出行的基本方式,包括具体的通行规则、安全要求、文明要求,以及对特别人群的关爱应对,适用于所有交通参与者和出行方式。

对于交通出行方面不文明行为治理内容上,《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

重点治理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逆向行驶和超速行驶、不礼让行人;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违规使用远光灯,随意鸣笛;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机动车不在规划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按照规划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电动自行车加装车厢、遮雨(阳)篷等;行人不按照交通规则通行,过街时闯红灯、违法穿行道路、跨越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非机动车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通行。

以上这八项不文明交通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按照管辖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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