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挖机干活几个月却不晓得找谁要钱

绵阳晚报 2021-05-27 07:37 大字

老杨有点想不通:迟迟收不回挖机租赁费不说,租赁方还向他借了一笔钱。如今,他拿着白纸黑字的欠条,却找不到人还款,究竟谁该为这件事情负责?“不管怎么说,这两笔钱都是我在公司做工的时候产生的,那我就找施工方!”抱着这样的想法,老杨决定向法院起诉——

■任光伟唐红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拿着白纸黑字的欠条,不晓得找谁要钱

家住涪城区的老杨,经营的是对外出租挖机业务。2019年,他经朋友介绍,与四川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磊电话、短信联系后,于同年3月22日驾驶挖机,到该公司位于平武阔达乡的采砂项目场地上做工。不过,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涉挖机租赁事宜的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挖机出租费用、款项支付方式等。老杨在砂场工作数天后,赵磊告诉他,关于挖机租赁具体事务与沈涛联系。

2019年5月16日,砂场一名工作人员向老杨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挖机月租费3万元”,沈涛在该欠条上签字。2019年7月24日,砂场两名工作人员又先后向老杨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挖机费1万元““欠挖机费用2000元,另借老杨1.5万元”。以上金额共计5.7万元,均有沈涛签字。

虽然有白纸黑字的欠条,但老杨一直没能收回相关款项,连续多次催要无果,让他觉得心力交瘁:“不管怎么说,这两笔钱都是我在公司做工的时候产生的,那我就找施工方。”老杨将沈涛和建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对此,建材公司辩称:并未和老杨签订任何相关合同,且沈涛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找准挖机承租人,判决其给付费用

平武法院认为,本案第一个焦点,是如何确定挖机租金给付义务人即实际承租人。

案中,沈涛虽然没有自己书写字据,但在多张欠条上签字,对老杨挖机出租事实、租赁费金额予以确认。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庭审中查明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老杨与沈涛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即老杨挖机的实际承租人即租金给付义务主体系沈涛。沈涛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视其放弃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请,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第二个焦点,是建材公司是

否应当与沈涛共同支付所欠费用?

法院认为,老杨在审理中诉称,沈涛系建材公司股东之一,是应赵磊邀请成为采砂项目的管理人,但老杨对前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之建材公司否定自己为租赁事项的相对方,欠条上也没有加盖建材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赵磊的签字,因此,老杨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其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沈涛向原告老杨支付挖机租赁费5.7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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