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探视孩子能否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绵阳晚报 2021-03-22 07:35 大字

离婚后没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如果随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其探视时,能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呢?一起来看看经开区人民法院给出的说法。

■涂欣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案情回顾>>>

原告小丽和被告小伟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长女,2018年生育次子。2020年两人离婚,并由法院判决长女随女方共同生活,次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双方均依法享有探视权。后来,小丽在探望儿子的时候多次遇到麻烦,遂

以“男方拒绝其行使对婚生子的探视权为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是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告小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小伟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且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考虑到双方的抚养能力,故对原告小丽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等作为判断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及子女的抚养规则,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合本案来说,如果抚养权方无理由拒绝探视,且多次拒绝的,可以先考虑到法院起诉,解决探视权;如果仍拒绝探视的,可起诉变更抚养权,但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双方工资收入状况、稳定情况、教育程度、生活品行、居住环境、监管能力等。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小孩,一方面应至学校了解情况,征询孩子意愿;另一方面对孩子成长轨迹、成长环境、生活和学习现状充分了解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也可由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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