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赊账私刻公章公司还款后报警

绵阳晚报 2021-03-04 07:48 大字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马小丽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87年出生的宋某,贵州省毕节市人。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绵阳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后简称建设公司)中标贵阳市某工程项目,后将该项目发包给被告人宋某等人。2018年,宋某未经建设公司许可,在贵阳市一摊贩处私自刻制一枚建设公司印章。2018年11月21日,宋某为从贵州万利投资有限公司(后简称万利公司)处购买钢材时赊账,私自打印一份授权书,并用自己伪造的公司印章在该授权书上盖章。2019年4月,建设公司在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与万利公司处理民事纠纷时,发现授权书的印章系伪造。建设公司向万利公司支付宋某下欠的50万元货款后,于同年6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27日,宋某在贵阳市乌当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授权书上“建设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归案后,宋某自愿如实供述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伪造印章单位对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可对宋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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