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欠下医疗费 被遗弃女儿拒付获支持

四川法制报 2021-01-22 00:43 大字

本报讯(胡桃 任建波 赵银熙)丈夫的离世,让63岁的王女士有些难以接受。更让她为难的是,还欠下医院4万余元医疗费,而自己的两个女儿却拒绝支付这笔费用。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判决:王女士需独自承担这笔医疗费,两个女儿不应承担责任。

1975年,王女士和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在1983年初,王女士与丈夫因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而外出,将时年6岁的长女和时年4岁的次女遗弃在村社,无人抚养。经村社与王女士的胞弟沟通后,其胞弟收养两个女儿,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资助抚养。

2019年11月,王女士的丈夫因“突发意识障碍”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9日治疗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共计4.2万元尚未支付。无奈之下,某医院将王女士及其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人在继承遗产限额内,支付欠下的医疗费。

面对医院的诉求,王女士表示放弃继承丈夫遗产,并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且医疗费系丈夫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两个女儿同样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认为从小被父母遗弃,与父母没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不应支付父亲的医疗费。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患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4.2万余元。第二,王女士丈夫已死亡,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及两个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陈述并无第二继承人。两个女儿从小便被遗弃,已为他人所收养,不能认为是继承人,即便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告王女士作为死者的配偶,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案涉医疗费是丈夫为治疗自身疾病而产生的,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应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女士在指定时间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4.2万余元。

新闻推荐

中心镇怎么改革?定下什么目标?

怎么改革?按照“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培育,优化提升、扩权赋能”的原则和城乡融合发展理念,推动中心镇做大做强...

绵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绵阳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