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法院首例: 执行听证中虚假陈述罚款1万元!

绵阳晚报 2021-01-20 07:38 大字

“钱已经付清了啊,我这里有两张收条,一张5万,一张10万,这就是证据。”

“法官,我只收到5万元,10万那张收条是他骗我写的,他说要先看收条再给钱,但我根本没收到钱!”

一张收条,两方说辞,围绕钱到底还没还双方闹上法庭,究竟谁在说谎?近日,游仙区法院对一起在执行听证阶段作虚假陈述的被执行人文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执行款缴纳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实施以来,游仙法院首例在执行听证程序中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予以罚款的案件。

■阳力任建波记者邓勇

事件回放

2017年,在文某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文某向吴某支付货款16万余元。2018年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约定由文某分三次每次支付5万元共计15万元给申请人吴某。2020年10月吴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吴某承认文某已支付5万元,尚欠10万元未支付。

承办法官多次与文某电话沟通,文某均陈述已付清15万元,并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提供两张吴某出具的金额为5万和10万的收条,以此证明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而另一边,吴某却否认收到其中的10万元货款,并称是文某哄骗自己先写收条,看到收条后再付款,但实际并未付款。

法院判决

为查清案件事实,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对于争议的10万元,文某一开始坚称自己已经付款,直到吴某拿出10万元收条原件,文某才渐渐从一开始咬定钱已付清,转为质疑申请执行人身份等问题,企图混淆视听。对于法官的询问也答非所问,不知所云。经执行法官再次向其释法明理,终于,在法律的威慑下,文某承认10万元并未实际付款,提供给法官的收条照片为其哄骗吴某出具收条后拍照所得,在付款5万元后,并没有再履行付款义务。

经查证核实,吴某持有的收条与文某向法官提交的照片一致。文某确为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执行法官对文某当场予以训诫,并当场告知将对其在执行过程中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罚。面对处罚决定,文某十分后悔,但为时已晚。

近日,1万元罚款已缴纳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且本案执行案款12万元(含10万本金,2万利息、迟延履行金)也已全部缴纳至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说法

法院执行不是儿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有法定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诚信诉讼也是每个民事诉讼主体应当遵守的义务,法律程序中讲事实、讲证据才是正道,任何企图“瞒天过海”的不诚信行为,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任何为了个人私利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执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均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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