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法院 减刑释放不悔改男子出狱又“犯事”

绵阳晚报 2021-01-08 09:21 大字

本报讯(赵倩任建波记者邓勇)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符合相关条件获得减刑继而刑满释放后,男子陈某某又一次触碰法律底线。最后换来的,则是又一次锒铛入狱。

1965年出生的陈某某,绵阳市游仙区人,曾因犯诈骗罪,于1994年9月被湖北宜昌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由于刑期表现良好,于200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8日,陈某某同他人(已判刑)窜至绵阳市游仙区一小区,将被害人放于家中的一台AppleiPad平板电脑,一台黑色PSP游戏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16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5月9日,陈某某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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