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 斑马线上的行人却遭了殃

绵阳晚报 2021-01-07 10:29 大字

老王觉得自己有点委屈:明明是电动车和摩托车发生碰撞,却不想其中一辆车在倒地滑行过程中,把站在人行道上的自己给绊倒了,最终落下两处十级伤残。为了讨要相关赔偿,老王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两司机共同赔偿15万余元。那么,针对这起纠纷,法院会如何进行认定呢?

■蹇红任建波记者邓勇

事件回放

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斑马线上行人被刮倒受伤

1957年出生的老王,涪城区人,在绵阳市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就职。2019年5月25日中午,在小枧沟镇三星村委会红绿灯路口,老王像往常一样,走上一处斑马线准备过马路,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一场灾祸正在慢慢靠近……

当天12时21分许,张某驾驶电动车搭乘孙子,从沈家坝方向沿绵盐路往小枧沟镇方向行驶,行至绵盐路(三江大坝至沈家坝路段)小枧沟镇三星村委会红绿灯路口处,往小枧三星小区一侧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直行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被撞后倒地向前滑行,将当时正站在人行横道上的老王撞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老王脑部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十级,左下肢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十级。

2019年7月9日,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司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老王无责任。为了索要相关赔偿,随后,老王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两司机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认定赔偿金额14万元,两驾驶人按照4:6承担

面对老王的诉求,电动车驾驶人张某表示,自己的车被摩托车撞倒后并未接触到老王,且认为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存在超速、无车牌、无驾驶证等情况,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李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了原告老王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且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老王无责任,故两司机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查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

经过法院认定,老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40%,李某承担60%。按上述责任划分,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指定时间内赔偿原告老王5万余元,被告李某赔偿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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