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拖欠4万医疗费女儿拒付获支持

绵阳晚报 2021-01-05 08:34 大字

丈夫的离世,让63岁的王蓉(化名)有些难以接受。更让她为难的是,还欠下医院4万多元费用,而自己的两个女儿却拒绝支付该笔费用。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蓉需独自承担这笔医疗费,两个女儿不应承担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胡桃任建波记者邓勇

男子去世欠下医疗费,妻女拒绝支付

1975年,王蓉和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1983年初,夫妻俩因与他人经济纠纷外出,将两个年幼女儿(长女6岁、次女4岁)遗弃在村社,无人抚养。经村社组织与王蓉胞弟做工作,两个年幼女儿由其胞弟收养,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资助抚养。

2019年11月,王蓉的丈夫因“突发意识障碍”住院治疗,同年12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发生医疗费共计4.2万元尚未支付。无奈之下,医院将王蓉及两个女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在继承遗产限额内,支付拖欠的医疗费。若三人放弃继承,则王蓉对该笔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医院的诉求,王蓉表示放弃继承丈夫遗产,并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欠下的医疗费系丈夫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两个女儿同样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认为两人从小就被父母遗弃,与父母没有民事上的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医院的诉请。

女儿从小被遗弃不应担责,判决妻子支付该笔费用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医院为医疗机构,王蓉丈夫作为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履行了诊疗义务后,患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4.2万余元。

现王蓉丈夫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王蓉及两个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陈述并无第二继承人。两个女儿称自己从小便被遗弃,已为他人所收养,不能认为是继承人,即便二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责任。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王蓉作为死者的配偶,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案涉医疗费是丈夫为治疗自身疾病而产生的,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蓉应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蓉于指定时间内向原告医院支付医疗费4.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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