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样板间有差异 业主要求退款
一般来说,开发商在销售精装房的时候,会承诺相关的装修标准。但是,如果已经缴纳了定金和首付款,却在后期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房屋实际装修和之前样板间所宣传的存在一定的差异,那已经缴纳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刘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李明周兰兰记者邓勇
\事件\
精装房装修标准约定不明,致使合同未签订
经过多番考察,家住涪城区的刘英在位于经开区的一个楼盘看中了一套房。2019年9月28日,她和绵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10月6日,刘英支付了购房首付款48万余元。可就在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她发现合同有些“问题”。
“条款明确装修水平为简装,且有关装饰装修材质及相关设备标准也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这和售楼人员事先承诺的按销售中心展示的样板房间装修标准交接并不相符。”为此,刘英在合同中补充了一条“该商品房装修质量标准按照销售中心预售展示的样板间装修标准执行”。对此,置业公司一方不予认同,并要求重新签订,刘英也不愿让步,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签订。
\无奈\
要求退款被拒,开发商认为是自愿放弃购房
既然合同没有签订,购房也就没什么希望了。同年10月13日,刘英向置业公司发出《退款通知书》,载明:鉴于案涉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约定不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置业公司退还已付定金2万元、购房首付款48万余元。2019年11月19日,置业公司向刘英发出《通知》,载明:依据认购书,刘英应于2019年10月7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房款,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我方无须通知,可另行处理案涉房屋。
无奈之下,刘英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要求置业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置业公司辩称,刘英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房管局备案通过,不能擅自对条款进行变更。同时认为,自己已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特别提示》《关于无理由退房的重要提示》在其销售中心展示,且认购书中刘英的签字,也代表了其完全同意合同条款,不签合同系刘英违约。
\判决\
解除认购书但定金不退,首付款需全额返还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刘英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因为对合同及附件中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是否明确,从而发生争议,致使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实现商品房的买卖目的。对于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评析如下:
第一,通过庭审查明,置业公司的确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特别提示》《关于无理由退房的重要提示》在其销售中心进行展示,应视为已经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提示。其中《购房特别提示》第十八条:“本项目销售区展示样板房仅作为交付房屋的参考,实际交付以合同约定为准,可能存在因材料批次不同等因素与样板房展示存在差异情况,可能存在入户门、窗开启方向因消防、设计等原因与样板房间不一致情况,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的约定,被告向原告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与展示的样板房完全一致。
第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有明确约定,刘英“同意完全按该样板条款签署上述合同、不再变更、增加或减少任何条款。”所以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刘英单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该商品房装修质量标准按照销售中心预售展示的样板间装修标准执行”条款的行为,不符合认购书的约定。
第三,刘英向置业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现在要求解除合同,那就应当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予以支持,但定金不予退还。刘英已支付的购房款48万余元,应予以退还,但资金利息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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