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法院 拖欠货款引官司 法官厘清“三角债”
建筑公司拖欠商混公司货款,商混公司又拖欠砂石场老板砂石款,最终三方对簿公堂。前不久,江油法院通过缜密审判,最终厘清了一起“三角债”,让原、被告及诉讼第三人都心服口服。
■姜琴记者陈元松
2017年5月17日,绵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承建项目需要,与江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商混公司)达成商品混凝土供销关系,并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商混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每月对账后,建筑公司全额支付混凝土款。因商混公司拖欠江油某砂石场实际经营者唐某的砂石款,约定将其中30%款项交由唐某代收抵债,但代收总金额不超过112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建筑公司拖欠商混公司的混凝土款引发诉讼,建筑公司应承担24%的年息及诉讼费、差旅费等。
至2018年9月10日,经建筑公司与商混公司对账,双方确认建筑公司下欠商混公司混凝土款144万余元。
2018年4月2日,江油法院曾受理商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不久,江油某砂石场向商混公司申报债权112万元,称是商混公司2016年至2018年拖欠的砂石款,但该笔债权未得到商混公司破产重组管理人的确认。同年10月8日,商混公司破产重组管理人向建筑公司邮寄催收函,要求其支付下欠的混凝土款144万余元及利息。建筑公司签收了函件,但迟迟不作出反应。
今年4月16日,商混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建筑公司诉至江油法院,并追加唐某、江油某砂石场为诉讼第三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4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收到原告的供货,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对下欠货款144万余元无异议。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将货款30%支付给第三人唐某,建筑公司在未收到撤销委托以及商混公司破产重整的通知前,依据授权书于2019年7月向唐某转款25万元,该转款应认定为向原告支付货款。最终,该院确认建筑公司实际下欠商混公司货款119万余元。
前不久,江油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商混公司货款11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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