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再就业 赔偿8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0-12-17 00:52 大字

企业为了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正当竞争,往往会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竞业工作,企业将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只知道“领钱”,却忘记了自己的义务,很可能会招惹官司。近日,绵阳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违约人罗某付出了赔偿8万元违约金的代价。

2016年11月,罗某入职某光电公司,从事生产主管工作。2017年9月,公司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为3年,在此期间,罗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将承担违约金。作为补偿,公司将为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2018年9月,罗某辞职,从2018年11月起,光电公司每月向罗某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9年9月,光电公司发现罗某就职于与其经营范围相当的另一家公司,并担任技术工程师。今年2月,光电公司起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要求罗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审理过程中,罗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光电公司自愿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均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即罗某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到竞争单位担任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而作为补偿,光电公司也足额支付了罗某补偿金。现罗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罗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并赔偿光电公司违约金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宣判后,罗某不服,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考虑到今年受疫情影响,光电公司接受了绵阳中院承办法官的调解,愿意将违约金降低至8万元,现罗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曹露悦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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