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260万未按约偿还被索78万违约金

绵阳晚报 2020-12-11 07:49 大字

本报讯(汪江任建波记者邓勇)签订协议借款260万元,并由他人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可到了后期,借钱一方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偿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债主王先生拿着协议起诉到法院,除了要追回借款外,还请求依照协议约定索赔违约金78万元。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为,78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酌定予以调整为借款本金的十分之一也就是26万元。

2019年7月,王先生作为甲方和绵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都会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作为的乙方以及荣某某、谢某某作为的丙方签订了一份无息借款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向大都会公司提供无息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其中特别注明:自2019年10月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大都会公司承诺每月十五日前准时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如任意一期未如约归还借款,王先生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全部借款,并要求对方承担78万元违约金。同时约定,荣某某、谢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至借款全部还清”。同月,王先生按照约定分两次向大都会公司账户汇入260万元。此后,由于大都会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王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大都会公司、荣某某、谢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先生按照约定提供借款后,大都会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王先生有权依据《借款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各方虽然约定借款借期内无利息,但约定了78万元的违约金。对此,被告一方认为过高,请求予以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借款本金的10%即26万元。

另一方面,因被告大都会公司属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至于荣某某、谢某某二人,因为其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相关规定,理应对文化传播公司应返还借款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绵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返还原告王先生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万元。被告荣某某、谢某某承担相关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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