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11月5日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唐嘉: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951号原告肖熠与被告唐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肖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被告唐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新鑫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邓小利、任治容: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4938号原告杨树雄与被告绵阳市新鑫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邓小利、任治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由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08万元及利息(合计暂定324.13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02号贾波、孙凤林、张青春、苏明: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02号案件,异议人绵阳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2018)川0703执37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裁定,裁定:追加贾波、孙凤林、张青春、苏明作为(2018)川0703执37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0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66号余波、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海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光林: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66号案件,异议人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0)川0703执29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裁定,裁定:变更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川0703执29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66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67号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美迪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邓光林: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67号案件,异议人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0)川0703执29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裁定,裁定:变更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川0703执294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67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69号绵阳市燕景堂生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颜旭东、杨敏、吴勇军、白寒冰、王兵、黄扬贵: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69号案件,异议人景正昊申请变更其为(2018)川0703执恢6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且权利义务由景正昊继受,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裁定,裁定:变更景正昊为(2018)川0703执恢6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执异275号王广林、肖琼芳、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邓光林:我院办理的(2020)川0703执异275号案件,异议人四川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8)川0703执恢12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裁定,裁定:变更四川朗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18)川0703执恢12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川0703执异27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雷芳: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8845号原告冯强与被告雷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冯强和被告雷芳于2012年6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82号D3幢1-3-6号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冯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50元,由原告冯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1779号原告景安利与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景安利支付租金1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祖洪: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366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胜鑫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祖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祖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胜鑫宏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7170元;2.案件受理费229元,由被告李祖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刚: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388号原告绵阳市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绵阳市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2、驳回原告绵阳市三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胜坤: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779号原告魏炼与被告黄胜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胜坤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魏炼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黄胜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魏炼支付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黄胜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成都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成都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2843号原告何大斌与被告成都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成都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成都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何大斌质量保证金12万元;2.驳回原告何大斌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原告何大斌负担234元,由被告成都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沈丹枫:本院受理的(2020)川0703民初3406号原告郑敏与被告沈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沈丹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敏偿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沈丹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敏支付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被告沈丹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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