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方多次盗窃男子逃窜多年落法网

绵阳晚报 2020-11-04 09:02 大字

本报讯(袁福林记者刘晏男)男子在一处基站盗窃电缆,得手后尝到了甜头,竟在同一地点反复实施盗窃……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男子周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6年8月4日,河北籍男子周某攀爬进入绵阳高新区一基站,盗窃基站内蓄电池与通信电缆线40余米,得手后将电缆线变卖给废品回收人员,所得200余元供自己耗用;两周后周某贼心再起,再一次来到基站偷走40余米电缆线,后销赃;一周后,周某又一次来到基站,因为此前频频得手,周某已经毫无顾忌,他强行拉开基站大门,发现电缆线已被安装了保护设施,只能悻悻而归。盗窃发生后,被盗单位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基站被盗窃的电缆线价值近4000元。经侦查,发现周某已潜逃,后侦查机关将其上网追逃。今年3月,广元市公安局将周某抓获,并移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拘。

检察机关后以周某犯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实施三次盗窃,其中第三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周某退赔基站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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