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操作吊车开关受伤 工厂是否担全责
刘美华是绵阳一家植物油厂(以下简称油厂)的工作人员,日常职责主要为煮饭、打扫卫生以及打杂。可在2019年6月的一天她突然受伤了,而受伤的原因,则是和自己本职工作“八竿子打不着”的开吊车开关。刘美华将油厂起诉到法院,提出33万余元赔偿。油厂则辩称,刘美华开吊车开关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油厂也未要求其做这事儿,不应完全担责。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汤科林任建波记者邓勇
A工作受伤索赔33万超“职责”范围成争论点
46岁的刘美华,自2018年11月开始在案涉油厂上班,与油厂为雇佣关系。2019年6月29日,刘美华在油厂内因开吊车开关操作不当,导致左手手掌和手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后被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御营分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共51天。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营养费用均由油厂支付,共计2.5万元。经鉴定,刘美华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刘美华多次找油厂一方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我是在上班的时候受伤致残,依法应得到赔偿。”为此,她起诉到了法院,恳请法院判令油厂赔偿自己残疾赔偿、误工费、扶养费等各项费用33万余元。
面对刘美华的诉求,被告油厂则辩称,刘美华开吊车开关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同时有证人可以证明油厂也未要求其做出开吊车开关的行为,所以其受伤与油厂无因果关系,赔偿责任不应由油厂完全承担,并对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提出质疑。
B认定工作和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工厂担责7成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美华受伤,被告油厂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刘美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对此双方无争议。关于刘美华职责范围,从其自身、证人、被告的陈述和辩解中可以确定,其日常主要职责为煮饭、打扫卫生以及打杂,开吊车开关不属于工作范围。
就刘美华开吊车开关的行为是否受油厂指派,证人证言仅能证实在事发时,刘美华正在独自操作吊车开关。依照常理推断,刘美华本职工作是煮饭、打扫卫生、打杂,对开吊车这类需要专业资质才能操作的工作不会主动去做,且开吊车开关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超出油厂日常工作范畴,应认定刘美华操作吊车系他人安排。因此,法院认为油厂的工作安排与刘美华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同时,刘美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证操作吊车开关的危险性应有基本了解,明知自己无操作吊车的资质仍进行相关操作,由此造成自身伤残的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其人身损害结果由被告油厂承担70%,刘美华自行承担30%。
经过最终认定,刘美华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总计31万余元。对被告油厂提出的在刘美华住院治疗期间已经支付的2.5万元医药费、营养费,因其诉讼请求中不包括该部分费用,因此不予抵扣。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刘美华因操作吊车开关不当受伤造成的损失为31万余元,由被告油厂赔偿21万余元,剩余的由原告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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