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修”了两个月车主索要4800元代步费

绵阳晚报 2020-09-03 09:23 大字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尽管自己被判定为无责,但没想到因为疫情原因导致车辆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为此,车主魏女士起诉到了法院,在要求保险公司补偿自己垫付的修车费外,还额外提出了4800元的代步费补偿。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朱燕任建波记者邓勇

2020年1月16日,是魏女士举办婚礼的日子,为此她在1月1日购买了一辆新车。可是还没有等到婚礼举办,1月13日,这辆车就在游仙区玉河镇街口处与刘飞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飞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刘飞受雇于赵林,案涉轿车登记的车主也是赵林,且该车在绵阳某财保公司予以了投保。

事故发生后,魏女士立即将受损车送往4S店维修,财保公司工作人员到4S店对该车定损为10639元。然而,魏女士对车辆机盖仅需要维修提出异议,认为车辆为新车,机盖损坏程度严重,且询问过4S店后也了解到如果不更换机盖,以后使用中会出现裂痕、掉漆等后果,故要求直接更换。不过,由于4S店无配件加之疫情无维修人员等原因,直到3月2日,4S店才开始对车辆进行维修,期间对车辆机盖进行了更换。后经过结算,魏女士支付了差价2480元。

魏女士认为,针对此次事故,财保公司只支付了部分修车款,且在长达2个月的维修过程中,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给自己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了出行经济负担。为此,她起诉到了法院,在要求财保公司补偿自己垫付的修车费外,还额外提出了4800元的代步费补偿。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刘飞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其所驾车辆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财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刘飞的雇佣者赵林承担。本案双方争议的事项主要有两点:1.原告受损车机盖更换是否具有必要、合理性?通过受损车照片显示及估损单备注载明,结合该车系新车的事实,可认定更换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原告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2.是否产生代步费?事发时原告未上班,但不能完全排除原告需使用车辆的客观事实,但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该项请求酌情支持500元。另,该部分费用系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财保公司不承担,故由被告赵林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原告魏女士向4S店支付的车辆维修费2480元;被告赵林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500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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