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出租车三个多月就散伙算不算违约

绵阳晚报 2020-09-03 09:44 大字

签订协议要合伙经营5年出租车,却不想短短三个多月后,就因为合伙人驾驶证扣分问题,出租车被公司收了回去,当初的合伙协议也因此付之东流。认为这一切都是合伙人的责任,唐林要求对方退还当初交纳的2.5万元保证金,并按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可事到如今,他只收到了对方退回的1.3万元。眼看要钱无望,唐林起诉到了法院。

■周兆保任建波记者邓勇

2018年5月,朱豪在绵阳某出租公司承包经营了一辆出租车。2019年9月,朱豪和唐林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这辆车,期限为5年,朱豪当初向出租公司交纳的5万元押金则由双方各承担2.5万元。同时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协议退出经营的,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

“2019年12月底,他突然告诉我说车辆无法经营了,因为公司要收回去。”唐林说,因为朱豪在2019年12月底,驾驶证累计扣分超过12分(三年内),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出租车,为此,出租公司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2019年12月31日,朱豪与出租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关系。唐林认为这一切都是合伙人的责任,起诉到了法院。

游仙法院认为,原告唐林、被告朱豪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主体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协议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从协议内容看,该协议实质上为合伙协议,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如今因朱豪驾驶证扣分,导致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车辆被收回,进而导致其与本案原告唐林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无法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合作经营协议,被告也当庭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协议解除后,原告交付的25000元押金应予退还,扣除之前被告支付的1.3万元,原告请求退还剩余押金12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协议退出经营的,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该条约定的违约情形为一方提前终止协议退出经营,而本案诉争的起因为依据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被告资质受限,无法继续承包经营出租车,并非被告主观恶意违约,与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不相符,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唐林与被告朱豪在2019年9月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朱豪需在指定时间内退还唐林押金1.2万元。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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