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任性”单位承担责任

四川法制报 2020-07-31 00:48 大字

近日,绵阳经开区法院在执行钟某与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某应偿还钟某11.7万元,仅执行到位4300余元。根据钟某提供财产线索,绵阳某学校将退还冯某10万元保证金,法院核实后要求该校协助扣留保证金。但该校擅自向冯某支付,冯某收到款项后未归还欠款,法院遂拘留冯某15天。期满后冯某仍未履行义务,法院遂向绵阳某学校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无果后,即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校在擅自支付冯某的1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人钟某承担责任,于5日内将10万元汇入法院案款专户。

收到执行裁定书和通知书后,该校表示愿意承担擅自支付的责任,请求法院不予处罚,随后按指定的期限完全履行,申请人钟某对剩余债权予以放弃,案件顺利执结。

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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