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碾轧积水溅人”,应有法律撑腰
吴元中
近日,四川绵阳一男子雨天在路边等车时,一辆白色SUV驶过溅起积水,湿了他一身。他生气地叫住司机与其理论,肇事司机却不予理会,遂向交警部门举报。查看监控后,交警作出认定,肇事车驾驶人行为违法,对其给予200元罚款处罚。网友纷纷为交警执法点赞:“干得漂亮,解气”“应该让他长点记性”……(6月27日《绵阳晚报》)
在人行道上好好站着,无端被溅了一身脏水,确实令人气愤。司机被叫住还不赔礼道歉,反而不予理会,如果碰上脾气暴躁之人,很可能会引发一场冲突。这里需要说明,千万不要认为是小事就不当回事,很多案子都是因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的。
无端溅人一身水具有寻衅滋事性质,只是性质上要轻一些,确实难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多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碾轧积水溅人”违法,依照该法处罚也存在规定方面的阙如问题。遏制和处罚这种恶行,关键是要找准法律依据。
交警究竟依据哪条规定做出的处罚?大多媒体都未报道。而有媒体举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有类似规定。问题是,相关限速与减速规定是否仅为了确保行驶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还是也包括避免发生“碾轧积水溅人”侵害,不同人难免有不同理解。尽管处罚这种恶行是人心所向,但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处罚须有精准依据。
对“碾轧积水溅人”是否违法,应尽快达成共识。如果这确实是相关条文的应有之义,就应同样案件同样处理,对所有的碾轧积水溅人行为都予以处罚。如果认为牵强附会,就应及时完善相关规定。无论如何,都不能让这种故意侵害与挑衅行为落到法律的空子里,眼睁睁地看着其肆虐而无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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