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致死同桌7人赔了65万元

绵阳日报 2020-05-13 06: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田明霞)5月8日下午,记者从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获悉,该局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7日成功调解一起饮酒致死案。饮酒致死者宋某某的家属获抚慰赔偿金65万元,该赔偿金由共同饮酒的7人共担。

据接警民警介绍,5月4日21时30分许,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7人饮酒后,由邓某陪同宋某某回到绵阳高新区的家里。5月5日早上7时,邓某发现宋某某没了气息,立即通知医院急救并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高新公安分局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对宋某某进行抢救。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宋某某系醉酒死亡。

死者宋某某家属要求同桌饮酒7人连带赔偿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80余万元。

5月7日,绵阳公安局高新分局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调解了这起纠纷案。调解中争议的焦点是,7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宋某某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过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对接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邓某等7人赔偿死者宋某某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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