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的电脑买家拿起就开跑

绵阳晚报 2020-04-22 07:36 大字

如今,网购的付款方式多种多样,立即付、分期付、货到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人群的购物需求。2019年年底,快递员姚先生就接到了一笔购买平板电脑货到付款的单子,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和对方一起去“拿钱”的过程中,买方李某某竟然趁自己不备拿着电脑逃跑了,留下他独自在风中凌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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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丽任建波记者邓勇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退赔被害人姚先生被盗平板电脑款7500元。

2019年12月19日凌晨,李某某在某网站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当天15时许,京东快递员姚先生将该平板电脑送至约定送货地点,要求李某某支付货款。这时,李某某声称身上现金没有带够,需要找人借一点,并希望姚先生能开车一起前往小枧沟镇顺河村拿钱。姚先生没有多想,开着车按照李某某所指的方向出发了,当车辆行驶至该村6组一户人家门口,李某某表示自己下车去拿钱,让姚先生稍作等候。没想到,趁姚先生倒车不备之机,李某某居然持平板电脑快速逃离了现场,姚先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12月25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经物价评估,被盗平板电脑价格为7500元。

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经查明,李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款五千元。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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