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拆迁补偿款咋分配?婆媳对簿公堂 法官说法: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本报讯(任建波记者苏东华)“因发展需要,自家自建房已拆迁,获得了一笔补偿款,一家人应该人人有份。”游仙区居民周女士说,因公婆的儿子去世后,拒绝给他们分补偿款。记者4月13日获悉,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并判决其公婆向周女士连带支付补偿款27万余元。法官表示,此案应当按照约定,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补偿款。
“我们一家五口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自建房里生活,后因发展需要,房屋被拆迁了,也得到了一笔补偿款,每人应15万余元。”周女士说,其补偿款由当地政府转入户主公公的账户上,还向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货币化安置申请》上签名捺印。
“公证办理后不久,我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我就独自承担起抚养、照顾4岁儿子的重任,致使生活非常拮据。”周女士讲,她多次向公婆提出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事情,希望公婆能把属于她和儿子的那一份27万余元补偿款转给他们。但通过多次协商,依然被公婆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周女士向游仙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婆返还其拆迁补偿款。
近日,游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当天,周女士的公公、婆婆没有在法庭上作答辩。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此案诉争的补偿款,是周女士的公公一户因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而取得的安置权益,该户成员5人均系该笔款项的共有人。再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益的平等性,以及该笔安置费以人均标准按户内成员人数计付。该补偿款应由周女士和其儿子各享有其中20%的份额。
因土地征收拆迁,周女士的丈夫去世,其公公一户共同生产生活的基础变化,周女士向法院的请求分割该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上,我们通过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佐证,当地陈述和调查等,事实清楚,法院支持周女士的请求。”法官谌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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