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首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公开开庭审理 海外代购象牙鲸牙获刑三年罚款十万
绵阳中院使用“无接触互联网法庭”刑事庭审
查获的象牙、鲸牙制品
■董小萍记者刘晏男文/图
案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某于2018年年初,通过微信联系到在日本工作的被告人蔡某,让蔡某帮其代购象牙和鲸牙制品。两人商定,由盛某某在日本的某拍卖网站上选好需要购买的象牙和鲸牙制品,蔡某再根据盛某某的要求,在该网站上竞拍购买。成功收到货物后,由被告人蔡某交由日本的包清关公司,包清关公司则将象牙和鲸牙制品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通过国际快递从日本走私入境,由王某(另案处理)在国内代收,再通过国内快递邮寄给朱某(蔡某的母亲)或者盛某某。
购买象牙、鲸牙制品的货款由盛某某单独支付,蔡某根据邮包重量,按人民币1350元/公斤收取盛某某报酬。盛某某收到象牙、鲸牙制品后在国内销售。蔡某在帮盛某某代购的同时,自行购买部分一起邮寄回国内。案发后,警方在蔡某江苏省南通市的家中扣押3个邮包,在浙江省温州市扣押8个邮包,均系蔡某从日本寄回国内,内装象牙、鲸牙等珍贵动物制品。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象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抹香鲸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独角鲸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动物;被告人盛某某走私象牙、鲸牙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76516.26元;被告人蔡某走私象牙、鲸牙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68516.26元(包含与盛某某共同走私的276516.26元)。
代购对于大众来说并不陌生,奶粉、包包、化妆品……通过代购都可以买到,但有人为了猎奇,竟通过代购,购买珍贵动物制品。3日上午,一例因“海外代购”引发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在绵阳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因本案两名被告人分别在绵阳和江苏南通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满足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市中院使用“无接触互联网法庭”进行刑事庭审,并同步直播。该案系绵阳市首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也是市中院首例在野生动物保护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采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
判决
被告人蔡某在母亲朱某的劝说下,主动从日本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11个邮包均为自己从日本寄出,除部分制品是自己的外,其余均是帮被告人盛某某代购。盛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协助警方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均在本案中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蔡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海关管理法规,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均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
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主动从日本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本案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为保护野生珍贵动物、维护国家海关监管制度,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盛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蔡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说法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侵害的客体有两类:一类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一类是国家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制度。
对于前者,主审法官对从事“海外代购”的朋友们说:“海外代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千万不要帮忙代购;对于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物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纳税,否则很可
能构成走私类违法犯罪。
对于后者,主审法官对“文玩爱好者”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坚持树立正确的收藏爱好,不因自己的不良嗜好而助长自然界的杀戮,最终让自己自食其果。2003年的非典以及今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只有关爱野生动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才能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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