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摔伤致残 工头和承包方谁来担责?

绵阳晚报 2020-04-02 07:39 大字

该找谁赔偿?

家住涪城区的老李在工地作业时意外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但一直未能得到赔偿。为此,他将包工头陈某某和承包项目的成都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承担七成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李红英何香锐

记者邓勇

工地务工不慎摔伤,向工头和承包方索赔

1967年出生的陈某某,承包了被告建筑公司外墙贴砖项目,双方无书面合同,建筑公司根据施工进度支付人工工资。2017年3月,老李受陈某某雇佣开始在工地务工,工作内容为贴外墙砖,工资按照9.5元/平方米计算,由陈某某发放。2017年7月29日,老李在施工时不慎从两米多高的架管跌落,住院治疗两个月。2018年1月29日,老李伤情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

然而,出院快一年时间了,相关赔偿却迟迟未能得到解决。2019年1月7日,老李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包工头陈某某和承包项目的建筑公司共同赔偿自己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万余元。

面对老李的诉求,陈某某辩称,老李是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受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强调因为自己其实并不具有行业许可资格,建筑公司存在主观的违法性过错,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同时认为,老李在作业中未系安全带,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而被告建筑公司则表示,自身和老李之间并没有雇佣关系,且老李的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自身未尽到安全义务,法院判决伤者也担责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与陈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老李因劳务受到损害,对其合理损失,陈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和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某作为个人显然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对老李请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建筑公司抗辩诉讼时效,因老李所受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诉讼时效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在责任划分上,陈某某主张老李在有安全用具的情况下未使用安全带,因此坠地受伤,老李也认可有安全带但未使用,法院酌定应由老李自行承担30%责任。经过认定,老李受伤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共计12.3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承担以上款项中的70%,即8.6万余元。品迭前期已支付和借支的外,尚需支付4.8万余元,建筑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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