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5万元合伙开饭店饭店没开成,要钱打官司

绵阳晚报 2020-03-31 07:54 大字

何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曾经对自己亲密有加的男子张某某,为什么在收到自己5万元的开饭店入股资金后,就瞬间变了一个人,开始变得爱答不理。最终,何女士只得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汤科林任建波记者邓勇

2017年年底,何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张某某。张某某告诉她,自己当兵退伍后在公安工作,后因受伤转到了某局上班,不仅工作非常稳定,做生意还可以不交税。而在之后的过程中,张某某也表现得非常热情,一会儿帮着找关系,一会忙着介绍客户,微信上也是一口一个“亲爱的”,这让何女士对其身份深信不疑。

2018年,张某某说想到西藏和朋友开饭店,何女士说出了想要入股的打算。“他说和其他人商量以后,同意我拿5万元入股。”何女士说,2018年9月,她分两次给张某某打了共计5万元。不过,为了谨慎起见,针对此次入股,何女士拟了一份合同并签好字。张某某得知后,表示要把合同拿去给其他合伙人签。没想到,当何女士后来想要拿回合同时,张某某就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压根就不理睬她。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何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随着案件的审理,张某某的真实身份也被曝光。审理查明,1977年出生的张某某,家住绵阳市游仙区,2015年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20日才刑满释放。而本案中,在收到何女士转款后,张某某也并未将款项用于与人合伙开饭店,而是个人挥霍殆尽。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张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赃款五万元予以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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