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撞伤行人 肇事者将公交公司追加为被告

绵阳晚报 2020-03-26 10:12 大字

老张受伤了,是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伤的。而受伤的地点,是下了公交车往人行道行走的短短几步路中。因为相关赔偿一直得不到解决,老张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各种损失合计116万余元。

不过,就是这样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却因为另外两名被告的加入,变得有些“复杂”起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马小丽任建波记者邓勇

1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撞伤行人伤者索赔116万余元

2018年6月11日,蒋女士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游仙区东津路非机动车道往虹云桥方向行驶,当驶至虹云桥头公交车站台时,将正从公交站台往人行道走的老张撞倒。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蒋女士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2月,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老张伤情为一处二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并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因为相关赔偿一直得不到解决,随后,老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蒋女士支付医疗费、残疾人补偿金、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合计116万余元,并追加蒋女士丈夫为共同被告。“他们是夫妻关系,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肇事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老张在诉讼中表示。

另一边,作为被告的蒋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在对公交站的整改中,广告牌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改正,严重阻碍了道路参与者的安全视距,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公交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偿。为此,在诉讼过程中,她申请将公交公司追加为被告。

2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公交公司也无过错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均无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的证明力,法院对该份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被告蒋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追加的两名被告身上。

关于蒋女士丈夫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庭审中,老张向法院提交了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此证实蒋女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营运车辆,主张由此侵权造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仅以此证据不能认定案涉车辆为营运车辆,也不能认定系其在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女士丈夫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公交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以及相关询问笔录二份,以此证实公交站台广告牌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法院评判如下:首先,公交站台广告牌的设置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仅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交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次,公交站台设置有广告牌作为既存事实,蒋女士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通过公交站台时,理应尽到降低车速,观察站台有无下车行人通过非机动车道。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看出,蒋女士通过站台时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公交站台广告牌的设置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必然因果关系,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认定,老张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蒋女士在指定时间内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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