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④

绵阳日报 2020-02-20 06:47 大字

1.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拒绝隔离治疗,采用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该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种行为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该行为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问: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犯罪的,法院对常见违法犯罪的量刑是否有变化?

答:可以采取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14项的规定,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主办单位:绵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共绵阳市委宣传部绵阳市司法局承办单位:绵阳市律师协会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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