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惯偷相遇了 合谋搞点“大事情”

绵阳晚报 2020-01-06 07:51 大字

年纪轻轻却好吃懒做,经济拮据就四处盗窃。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人都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盗窃“情有独钟”,属于名副其实的惯犯。这不,前不久两人又伸手了,伸手就被抓了。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两个惯偷太嚣张不断作案屡屡被抓

1986年出生的王某,绵阳市高新区人。别看他年龄不大,犯罪经历可不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2月、6月、2010年11月被绵阳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012年6月被高新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12月被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高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和王某一样,1991年出生的郭某某也不“简单”,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此前两次被判刑。

这不,当这两个“志同道合”的人聚在一起,又干起了违法的事情。2017年5月12日10时许,郭某某在高新区河边镇某员工宿舍,将其原同事的钱包以及现金2200元、身份证件1张、银行卡2张盗走;2019年3月5日和13日,王某在高新区撬门进入他人家中作案,两次均被发现后逃脱;2019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王某、郭某某共谋后,由郭某某在楼下望风,王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门进入被害人屋内,将屋内现金、手机、各式黄金首饰等全部洗劫一空。随后,王某以8533元的价格将部分贵重饰品变卖。

同月同日被抓获两人狱中再相见

去年3月17日,公安民警在王某位于高新区凝祥寺的住处将其抓获。同日,郭某某到高新公安分局磨家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王某参与三起盗窃,郭某某参与两起盗窃。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且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最后一起两人共同犯罪中,王某实施了盗窃财物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某某望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虽然主动归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两被告人在归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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