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取消中介费还要不要给

绵阳晚报 2020-01-02 07:36 大字

本报讯(张曦周兰兰记者邓勇)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爆,房产中介也发展迅猛。房子买成了,约定的中介费自然要支付;但如果交易取消了,相关中介费还该不该付?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2019年4月,原告绵阳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被告万女士与一案外人就位于涪城区圣水南街的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授权定金合同》,约定万女士以总价53.5万元购买上述房屋,如卖方同意接受本合同条件,而买方又反悔不买的,则定金不予退还、并支付成交总价的3%作为中介方的服务报酬。此后因为万女士资金不足,三

方又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补充条款,写明万女士自愿放弃购买案涉房屋,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授权定金合同》作废。

尽管交易取消了,但中介公司却认为,按照相关的合同内容,既然是万女士临时反悔不买,除了不退定金外,还应该支付一定的中介费用。随后,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万女士支付居间费16050元,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并同时支付律师费、差旅费6000元以及案件诉讼费。对于中介公司的诉求,万女士则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只是授权定金合同,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未正式成立,且目前定金授权也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了解除,所以不存在支付服务报酬的问题,拒绝支付所有款项。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被告万女士及第三方并未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庭审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居间费16050元及律师费、差旅费6000元系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房产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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