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长期殴打、恐吓亲生女儿涪城法院发出全区首份人身保护令

绵阳晚报 2019-12-11 09:08 大字

“禁止被申请人XXX对申请人XX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涪城法院针对一起父亲殴打女儿的家庭暴力案件,发出全区首份人身保护令,执行期限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周兰兰记者邓勇

案件情况

申请人白某(女)常年遭受其生父白某某殴打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白某所在学校老师发现白某身上多处伤痕,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向绵阳市、涪城区两级妇联组织提出求助申请,在涪城区妇联的指导和帮助下,罗某某(白某的生母)以白某名义向涪城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经法院审查认为,白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人身保护令裁定,并在涪城公安分局小浮桥派出所向白某某送达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执行期限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据了解,本保护令由涪城法院执行,涪城公安分局小浮桥派出所、涪城区妇联及申请人所在地社区协助执行。

以案说法

近年来,涪城法院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特设立了家事审判类案法庭,专司离婚、抚养和继承等家事纠纷,并邀请妇联组织入驻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及援助等服务,以促进家庭友好和睦。

那么,什么是人身保护令呢?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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