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无生育能力 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方式、婚恋观念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关于离婚的民事案件可谓频发。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男女双方是否离婚,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当然还会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下面就通过几个游仙法院审理的案例,一起来看看“离婚”那些事——
■张倏越记者邓勇
离婚诉求被驳回篇
案例一
小萍和小扬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8月在游仙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可结婚短短两年后,小萍却要起诉离婚。“婚后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小萍在诉讼中说,加上后来发现丈夫无生育能力,如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而对于妻子的诉求,小扬则辩称,关于生育问题医生说过可以通过治疗解决,而也正是因为这个问题才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不同意离婚。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确认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
“结婚后,他从来没有出门找工作,全靠我在外打工挣钱养家,女儿出生后至三岁前都由我母亲照顾。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争吵、打架,他还做出过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事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面对妻子小华在离婚申请中的“控诉”,丈夫小亮则认为,夫妻俩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而且自己并非不务正业,还每个月都给家里打钱,“我们只是偶尔吵架,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原告小华除单方陈述外,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不是儿戏,原、被告自认识到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十年,且育一女尚年幼,着实不易,也弥足珍贵;对于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原、被告今后若能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谋求沟通,尽力改变自身不足,婚姻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愿意与原告和好,故给予双方和好的时间和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经过两年时间的了解,1986年,任女士和吴先生喜结连理,一年后生育一子。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任女士渐渐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交流与沟通,且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打架。“他还长期沉溺打牌,致使夫妻感情愈加冷淡恶化。2017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维持。”
2019年,任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对此,吴先生表示,以前自己的确爱打牌在家里引起纷争,但后来找了工作挣到钱还把房子修了,累了一身病,现在靠拐杖行走,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相互之间应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是夫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能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也未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申请不予支持。
离婚诉求获支持篇
案例一
1971年出生的郭女士和1972年出生的贾先生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可结婚后,郭女士发现丈夫嗜酒如命,加上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婚姻关系降到了冰点。2012年,郭女士在与丈夫争吵后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郭女士曾起诉离婚,游仙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为解除与丈夫的婚姻关系,郭女士第二次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女士在2018年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时隔一年现再次起诉,应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应予准许。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郭女士与被告贾先生离婚。
案例二
和郭女士一样离婚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还有家住游仙区的蔡女士。蔡女士和丈夫宋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可在蔡女士看来,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丈夫甚至还多次打伤自己,经村、镇多次调解仍未缓解夫妻关系。2015年,蔡女士回到娘家与丈夫分居生活,2018年10月,蔡女士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蔡女士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此,她第二次诉讼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系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原告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应认为其系经过慎重考虑,可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蔡女士与被告宋先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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