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签字验货竟因此成了被告

绵阳晚报 2019-12-26 10:42 大字

本报讯(孙静周兰兰记者邓勇)小潘觉得自己有点冤:身为公司员工的他,仅仅是签字验收了一批货物,却因为货款问题坐上了被告席。“我是公司员工,签字验收货物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凭什么要对公司所欠的货款担责?”那么,针对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1989年出生的小潘是达州人,是某建筑公司一名员工。因为公司承建了绵阳某建筑项目,2017年7月,经过建筑公司四川分公司物资部经理甘某某的介绍,绵阳某传媒公司给案涉项目供应电梯防护门261套,小潘在验货单上签名。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单价为260元/套。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因货物质量问题,单价调整为190元/套,货款共计4.9万余元。2018年4月13日,传媒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了货款发票,建筑公司通过甘某某给传媒公司支付了1万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

多次讨要无果后,传媒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小潘、甘某某三方共同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关利息。对此,建筑公司辩称,自己和传媒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且也是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对货物价格进行约定,导致没有办法进行最终结算。而小潘则表示,自己身为公司员工,即便是在相关单据上签了字,那也是代表的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不应该被起诉。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传媒公司与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货款还有3.9万余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传媒公司主张其承担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建筑公司于指定时间内向原告传媒公司支付货款3.9万余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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