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同一人借款两次清偿顺序如何认定?

绵阳晚报 2019-12-24 11:16 大字

第一次借款45万元,在到期尚未归还的情况下,又一次借款40万元,可不想依旧没能悉数还上。针对两笔借款,尽管后期陆续归还了17万余元,但归还的这一部分资金到底应该算到哪一笔借款上,成为了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审理。

■孙静周兰兰记者邓勇

A向同一人借款两次未还款引发官司

2018年5月22日,景某某向谢女士借款45万元,承诺借款期限10天,利息为每月3%,若逾期未还,景某某需要承担谢女士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同年6月20日,景某某又和妻子赵某一起,向谢女士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7天,利息为每月3%,同样约定若逾期未还,则需要承担谢女士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来,从2018年6月13日到2019年2月4日,景某某分13次共计还款17万余元。

为了讨要欠款,谢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景某某和妻子赵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07万余元,同时支付自己为实现债券的律师费用8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

针对谢女士的诉求,被告景某某和赵某辩称,第一笔45万元的借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目前自己归还的钱扣除利息后,多余的5万余元应冲抵本金,且优先冲抵二人共同进行的第二笔借款部分。同时认为,谢女士主张的8万余元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B已还款项清偿顺序如何算看法院怎样认定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已还款项的清偿顺序及实际下欠的本金;二是被告赵某是否应对第一笔4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已还款项的清偿顺序及下欠借款本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共有两笔,且还款时间及借款人并不相同。从庭审查明来看,第一笔45万元借款的到期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而被告已还款项并不足以清偿该笔借款全部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告已还款项应优先清偿第一笔45万元借款的本息。据调查,被告已归还款逐笔品迭(含利息)后,截至2019年2月4日,第一笔借款还下欠本金为34万余元。被告主张优先冲抵第二笔借款本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偿还第二笔借款本息,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民事责任。两笔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别为,第一笔借款从2019年2月5日起,第二笔借款从2018年6月20日起,均至还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赵某是否应对第一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了二被告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借。赵某也否认该笔借款系双方共同所借,依照相关规定,该笔借款应为景某某的个人借款,赵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归还欠款并承担利息律师费、保全费也要给

庭审中,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为实现案涉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相关请求,与双方约定相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按案件标的额8%收取。而被告已偿还17万余元,应予以扣除。故法院对律师费酌情调整,由二被告承担5万元,同时承担案件保全费。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景某某于规定时间内偿还原告谢女士借款本金34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景某某、赵某偿还原告谢女士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同时两人共同支付律师费5万元。此外,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两项共计1.2万余元,由原告谢女士负担2000余元,两被告负担1万余元。

新闻推荐

多彩校园伴成长 青春飞扬展风采 绵阳三中举办第十四届科艺体节之双语文艺晚会

本报讯(朱峰文/图)为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同学们提供展示才艺的舞台,12月5日晚上,第十四届艺体节双语文艺晚会在绵阳三中操场...

绵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绵阳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