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房子留给前夫和女儿 女儿不幸死亡,前妻还享有产权吗
协议离婚后,梁女士将夫妻俩共有的一套房屋留给了前夫和女儿,可不想天有不测风云,女儿不幸生病去世。梁女士认为,既然女儿已经死亡,那么之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配的部分就应该无效,自己依旧享有50%的产权。那么,法院会予以支持吗?
1971年出生的梁女士和1969年出生的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并于1993年生下一名女儿。2002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涪城区一环路南段某商住楼小区房屋一套。2007年3月2日,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案涉房屋全部归李先生及女儿所有。不过,离婚时,因案涉房屋贷款尚未结清,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11月,女儿不幸因病去世。现案涉房屋贷款虽已结清,但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女儿去世后,梁女士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归双方之外的人而无效,且受赠人(其女儿)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故自己仍享有案涉房屋50%的产权。而李先生则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约定归自己所有,梁女士现在的诉求毫无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梁女士和被告李先生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协议约定,梁女士将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额已赠与时为未成年人的婚生女。现案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不能以此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原告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张享有案涉房屋50%产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静周兰兰记者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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