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出租车相撞停运损失咋办?

四川法制报 2019-12-19 00:57 大字

奂思宇 张倏越 赵银熙

江师傅和申师傅同为出租车驾驶员,分属于不同的出租车公司。二人在一次营运途中发生撞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江师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超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申师傅不担责。经认定,申师傅的出租车在该事故中的损失为5842元。

那么,江师傅除承担申师傅的车辆损失费外,是否还要承担其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费用?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肇事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时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肇事担责方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师傅在指定时间内赔付申师傅修车费用5842元,营运损失3200元,共计9042元。蒋师傅所属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两出租车发生碰撞 无责方诉求赔偿误工费

2018年6月20日20时许,江师傅驾驶出租车行驶至绵阳市游仙区治平路中段时,与申师傅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江师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未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超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申师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担责。经认定,申师傅的出租车在该起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为5842元。

由于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兑现,申师傅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将江师傅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江师傅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相关修车费用5842元,外加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维修期间的13天损失费,按照每天500元计算合计6500元。

面对申师傅一方的诉求,江师傅表示自己与出租车公司系承包经营关系,而所在公司购买了相应的保险,那么相关损失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被告出租车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江师傅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另查明,针对此次事故,案涉保险公司赔付了8500余元,赔付款已支付给江师傅所在出租车公司。

法院判决

经营性车辆合理停运损失 担责方理应予以赔偿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江师傅和申师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江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经查实,对于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被告方出租车公司。据此,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除了车辆维修费之外,原告还主张了停运损失。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据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停运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在具体的数额认定上,根据原告提交的关于日平均营运额及停运天数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出租车营运损失应当扣除运营成本(包括每日的燃气费、人工费等),因原告在停运期间仍需缴纳承包费用。法院酌情确定停运损失为每天以400元计算较为恰当,至于停运天数确认为8天,故其停运损失认定为3200元。

法院认为,江师傅与被告出租车公司系承包经营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出租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因此应对江师傅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江师傅在指定时间内赔付原告修车费用5842元,营运损失3200元,共计9042元。被告出租车公司对江师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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