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首例 涉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案宣判

四川法制报 2019-12-19 00:45 大字

本报讯(冯小娇李旭)13日,绵阳市首例涉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该案由绵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主审,是历年来绵阳中院首次由院长亲自审理的行政案件。部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共计4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3日,某公司被投诉举报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的厂房进行了检查,并经初步判定,认为某公司生产产品涉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遂在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某公司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向绵阳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4月12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6月17日,绵阳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市场监管局认定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实施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但在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未明确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项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考虑到市场监管局已自行解除案涉行政强制措施,遂决定:确认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违法。某公司仍不服,将原行政机关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机关绵阳市政府诉至绵阳中院。

法院认为: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的案涉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错误的问题已自行解除并经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绵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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