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和跑路费“老赖”都要给

四川法制报 2019-11-22 00:36 大字

老王诉求维权讨薪特别“较真儿”,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还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他讨薪维权的“跑路费”。对此,老王理直气壮:“这是我应得的。”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原告老王夫妻俩不仅拿到了“老赖”拖欠的1.6万余元劳动报酬,还要回了维权讨薪时支付的“跑路费”108元。

1973年出生的巴中人老王,干的是木工活。2017年9月,通过他人介绍,他和妻子一同前往西安市灞桥区一工程项目部打工至同年12月底,而相关项目的承包人则是绵阳市游仙区人朱某某。在工程结束时,朱某某未能按时付清老王夫妻俩的劳动报酬,便于2018年1月给老王夫妻俩出具了欠条,载明下欠老王夫妻俩劳务工资30520元。

后来,朱某某仅支付了老王夫妻俩13830元,余下的16690元则是一拖再拖。老王在数次索要欠薪无果之后,一纸诉状将朱某某起诉到了游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某偿还工资欠款,并承担来回支付的车费。

游仙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庭审中,原告老王所举凭条系原件,结合其当庭陈述,无相反证据推翻其证明力,依法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经被告朱某某以欠条的形式进行结算,其尚欠原告劳务费16690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关于原告老王提出的支付车费,因其户籍地在巴中,到绵阳立案等共产生车费108元,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游仙区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欠原告老王夫妇劳务工资16690元,并支付其车费108元。 蒲金梅 张倏越 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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