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儿子”因诈骗罪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9-11-20 01:00 大字

王军刘沫汝张倏越赵银熙

绵阳的殷女士最近有点心烦。儿子殷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偷偷卖掉自己男朋友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买方得知真相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虽然王先生后来追认了殷某的卖房行为,但殷某仍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伪造授权委托书“干儿子”卖掉“干爹”房产

自2005年开始,殷女士与王先生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儿子殷某和王先生相处也十分融洽,平日里相互之间都是以“干儿子”“干爹”相称。不久后,王先生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游仙区的房屋交给殷某居住。

2018年7月,殷某将其居住的王先生的房屋放上网,发布了售房信息。在网上看到售房信息的徐某某很是心动,遂联系殷某看房。实地看房后,徐某某十分满意,打算买下来。房屋买卖过程中,殷某向徐某某出示了其伪造的王先生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王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分房合同等相关房屋资料。

8月8日,徐某某与殷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案涉房屋价格为24万元,在合同签订3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徐某某将购房款24万元转至殷某个人银行账户,殷某也将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卡等物品予以了交付。徐某某在接手房屋后,安排了对房屋的改造装修事宜。

此后,徐某某多次要求殷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殷某却以王先生在外旅游、未在绵阳等借口推诿。过程中,殷某甚至冒充王先生与徐某某电话联系,隐瞒其无权处理出售房屋的事实。

9月10日,徐某某从朋友处得知王先生在一家医院住院,于是主动找上门,这才发现王先生并不知道卖房一事。

9月11日,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9月12日,殷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9月13日,王先生向办案单位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是“本人决定授权将案涉房屋交给殷某全权处理,认可所签协议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后,王先生在警方的多次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同意殷某出售该房屋。

卖房获干爹追认 仍被控犯合同诈骗罪

今年1月15日,经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对殷某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殷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殷某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理由为:殷某与涉案房屋的房主王先生是干儿子与干爹的关系,王先生将房屋已交给殷某居住了8年之久;殷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徐某某财产的故意;王先生后来追认了殷某的卖房行为,因此,殷某与徐某某之间就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殷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殷某供述,伪造母亲男友王先生的授权委托书,并将身份证件与合同等拿给徐某某看,目的就是让其相信自己有处理房屋的权利。房款拿到后,自己用于还账等个人开支。事情暴露后,殷某把剩余的5万元房款打到了母亲殷女士的账户。“因为自己缺钱,就想着先瞒着他们把房子卖了,等他们知道了再解释,猜想他们最后还是会原谅我的。”殷某如是说。

非法占有为目的 干儿子因诈骗罪获刑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殷某伪造授权委托书卖房后,为继续隐瞒事实,还冒充王先生与被害人通话,且在短时间内挥霍掉大部分赃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辩护人关于殷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最终,游仙区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共计24万元返还被害人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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