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自首赔偿获缓刑

绵阳晚报 2019-11-12 10:17 大字

肇事后积极报警和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伤者经救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很快得到了赔偿。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何某获得从轻量刑,被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2019年4月7日6时许,何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飞云大道和兴业南路交叉口人行横道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女,殁年64岁)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某拨打电话报警和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事故认定,何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11日,涉案车辆的保险单位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2万元。9月9日,高新区检察院指控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阶段,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何某拨打电话报警和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认罪认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事故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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