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遇卖家反悔 中介公司要担责吗
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家住涪城区的熊女士没有迟疑,很快与房主王先生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岂料短短一个月不到,熊女士却得知该房屋已另售他人。气愤之余,她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双倍退还定金,且房产中介公司应一同承担责任。那么,最后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购买二手房遭遇卖家反悔她起诉要求双倍退定金
2018年7月27日,家住涪城区的原告熊女士经绵阳市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介绍,现场看了被告王先生的房屋后很是满意,当天便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
合同约定:
1、经房产公司居间撮合,王先生自愿将其位于绵阳高新区普明中街一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熊女士;
2、房屋总价款32万元,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在首次支付房款时冲抵房款;若王先生单方毁约,双倍返还定金;
3、熊女士在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在房产过户时付清……
合同签订后,熊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万元,王先生出具了收据。然而,就在熊女士满心欢喜地等待办理后续事宜时,却遭到了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来经打听她才知道,原来王先生在2018年8月25日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另售他人的时间是在我们签订合同之后,明显是他违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次催要定金无果后,熊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双倍退还定金,且作为介绍方的房产公司一同承担责任。
卖方违约应承担责任房产中介公司并无过错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熊女士和被告王先生于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熊女士为购买房屋,向王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两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王先生单方毁约,双倍返还定金”,该约定符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规定,定金数额未超过买卖合同价款的20%,合法有效。王先生将房屋卖与第三方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违反了合同约定,系违约行为,熊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另一方面,针对房产中介公司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法院认为,房产公司是原、被告签订《二手房买卖经纪合同》的居间人,其在合同履行中无违约责任、无过错。熊女士请求房产公司担责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王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原告熊女士双倍购房定金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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