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赔钱获谅解 为啥不能判缓刑?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缓刑是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不执行刑罚的机会。所以,缓刑适用的罪犯一定是轻微的刑事犯罪。可前不久,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常见的致人一级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时,却驳回了相关辩护人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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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伤人后潜逃被抓获尿检呈阳性
1978年出生的李某某,四川省遂宁市人。2017年9月9日晚10时许,李某某和被害人周某在绵阳高新区普明中路一KTV二楼巷道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抓扯。双方被劝开后,李某某一方先下楼,周某一方也陆续下楼,在KTV一楼大门,双方又发生抓扯,过程中,李某某将周某踢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踢周某头部,将周某额头踢破。经鉴定,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事后,侦查机关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李某某归案,并查找其下落,未果,遂于2018年10月11日将其上网追逃。2019年1月10日,李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后,对其进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系吸毒人员。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某某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高新区人民法院决定,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被执行逮捕。此外,案件审理前,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李某某辩护人称,事情系酒后发生纠纷,被害人激化矛盾也有过错,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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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请求缓刑,法院依法驳回
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称被告归案后如实交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法院依法采纳。不过,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潜逃被侦查机关上网追逃,且系吸毒人员,同时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李某某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宜采用非监禁刑罚,故李某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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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适用缓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一,罪行要轻。我国法律规定判处管制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缓刑。
第二,要有悔过表现,即被告人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这个是从主观方面进行评判的,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第三,被告人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说明被告人已经多次犯罪,屡教不改,这个时候再判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意义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不适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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