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法院判房东仅退押金
缴纳了一年的房屋租金和押金,不料中途工作发生变动,想要提前终止租赁。遭到房东的拒绝后,小月
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房东竟然悄悄将房屋门锁进行了更换,双方还闹到了报警的地步。由于租房合同解除一直达不成共识,小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房东退回自己的部分房租和押金共计6700余元。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冯茜张倏越记者邓勇
租房未到期想要终止被拒她转租减少损失
1994年出生的小月,是一名在绵阳务工的资阳女孩。2018年7月29日,小月作为甲方和绵阳游仙区的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上主要载明:租期从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甲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乙方协商一致等等。随后,小月缴纳了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11000元以及2700元押金。
然而,租房仅5个月后,小月因为工作发生变动,遂找到宋女士想要终止租赁合同,却遭到了拒绝。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小月决定将房屋主卧进行转租,并于2019年1月和他人签订了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9年1月11日到2019年4月11日,租金为1650元。宋女士得知消息后告诉小月,小月没有将房屋转租的权利。双方约定,春节后再面谈。
房东悄然更换门锁她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2019年2月,小月回到出租屋后,发现宋女士已将房屋门锁更换。尽管当时警方出面进行了协调,但针对合同解除一事依旧没能得到解决。小月认为,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房东未经自己同意私自入室更换门锁,有理由将房东的做法视为解除协议的行为。随后,小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与宋女士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部分房租和押金共计6700余元。
面对小月的请求,房东宋女士表示,小月支付房租及押金是事实,但由于仅仅租了5个月就要解除合同,加上当时临近春节,这才约定春节后进行协商。“后来,她告诉我已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而且我还发现她将房子放在中介所、网络上对外转租,这种行为事先并未对我说过,安全问题无人负责。”宋女士说,更换门锁是出于房屋安全考虑,仅愿意退还包括押金在内的4200元。
承租人属违约房东仅退押金
游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原告小月系外地人,因工作调动到外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乙方协商一致”,但本案原、被告对相关事宜并未达成一致,原告又将房屋转租他人。庭审中,被告宋女士虽陈述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原告履行好房屋安全监管义务。但原告已调到外地,根本无法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结合被告的换锁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故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合理性。另,原告对外转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据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违约,理应赔偿被告损失。
二、对于房屋租金11000元是否退还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存在未经被告同意转租房屋的违约行为,且目前房屋也一直由原告转租的次承租人居住使用。结合该合同的剩余租期、原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不再退还剩余租金。
三、对于押金的退还问题。庭审中,被告称部分物件损坏,但未举证证实。且原告陈述在被告换锁后,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时,被告称愿退还全部押金,并未说明房屋财产存在损失。同时,被告在换锁后同意次承租人继续居住,此时房屋财产的保管义务已转移至次承租人。故对被告辩称物品受损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2700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宋女士退还小月押金2700元,抵扣小月自愿支付的维修热水器费用120元后退还2580元,驳回小月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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