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婚宴摔伤致残为啥还要担主责?

绵阳晚报 2019-10-09 08:12 大字

参加婚礼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然而,家住游仙区的黄女士却在婚宴上摔倒受伤,还因此落下了残疾。此后,黄女士多次与该餐饮公司就相关赔偿进行协商,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黄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餐饮公司支付14万元赔偿金。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汪江张倏越记者邓勇

参加婚宴发生意外女士摔伤致残

今年57岁的黄女士,家住绵阳市游仙区。2017年12月10日,黄女士到位于游仙区的绵阳某餐饮公司参加一场婚礼。根据布置,婚宴场地正中为高于地面的长条形婚庆台,两侧为就餐区,之间有数处阶梯供人通行。婚庆台与就餐区之间有高低落差为数十厘米的沟渠,中间设置有绿化带。

当天11时40分许,黄女士从座位处站起,从婚庆台一侧沿绿化带横跨沟渠走上了婚庆台,在婚庆台上行走十余米后,欲从婚庆台上再次横跨沟渠前往另一侧就餐区时不慎踩空,跌落至沟渠受伤,被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17日,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黄女士目前右膝关节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九级。2、黄女士目前右腓总神经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于十级……”

究竟该谁担责双方各执一词

黄女士认为,场地设置、规划不合理、无相关警示牌,是导致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为此,在相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共计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万余元。

面对黄女士的诉求,被告餐饮公司辩称,婚庆台有多处供行走的上下阶梯,且绿化带与就餐区地面等高,场地规划并无不合理的情形。黄女士受伤是因其自己不走阶梯,径直跨越绿化带失足导致,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餐饮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担责40%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本案中,原告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婚庆台前往就餐区时不走阶梯、横跨沟渠,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不慎踏空坠入沟渠受伤,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的婚宴场所在本就存在高低落差的婚庆台与就餐区之间设置了沟渠,该沟渠的设置并无功能上的必要,反而降低了安全系数,被告应当对该安全隐患进行必要的防护与警示,但其未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法院确认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经过认定,黄女士损失金额合计168612.14元,被告餐饮公司承担40%,即赔偿6744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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