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摔伤手指断裂 父母状告物业管理不善

绵阳晚报 2019-09-27 09:56 大字

突发意外致小孩一根指头断裂,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对于事故原因,小孩家属陈述是被小区共用走道上的一辆电动车绊倒,认为是物业在管理上存在失职。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对方证据不足,小孩受伤和物业并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对于这起“离奇”的受伤纠纷,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贾武君张倏越记者邓勇刘晏男

A小孩手指断裂如何受伤成“谜”

2018年1月20日下午6时25分许,家住游仙区中经路某小区的小雨因一场突发事故,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完全断裂,断指当时未找到。随后,小雨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483元。后经小雨之父刘先生委托,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进行评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对于孩子受伤的经过,刘先生在陈述中说,事发时,小雨和三个小伙伴在小区内玩耍,不小心被停放在9号楼4单元门前共用走道上的一辆电动车绊倒,右手被电动车挫伤,这才造成无名指第二关节完全断裂。“小孩被送到医院后,小区保安才把断裂的指头找到。”刘先生认为,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住宅小区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当集中停放在规划区域,小雨受伤是停放在共用走道的电动车所致,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刘先生起诉到游仙法院,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5万余元。

面对刘先生的诉求,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并不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且刘先生所陈述的受伤原因并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B原告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庭审中,关于孩子如何受伤,刘先生并未提供目击证人。刘先生述称孩子系被共用走道上的一辆电动车绊倒,右手被电动车挫伤。可法院审理查明,在当天医院的《入院记录》中,对刘先生陈述记载为:“患儿入院半小时前,因在路边跳绳不慎跌倒后,手指卷入行驶中的摩托车,导致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断裂。”庭审中,小雨母亲又陈述,小雨系跌倒时手指被路面一个小坑折断,并提供路面小坑的照片。据此法院认为,小雨父母对其受伤经过陈述前后矛盾,且手指因跌倒等发生断离也与常理不符。

与此同时,刘先生还举证三份书面证明,但其中证人赵某某以及勾某某出具的证明均未说明原告受伤原因和经过,二人也未出庭作证,而蒲某某出具的证明虽有被电动车绊倒的内容,但其在出庭作证时,又陈述小雨受伤时自己并不在场,故法院对以上三人写的证明均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受伤系被告管理不善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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