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9年 老人索要 14 万“带孙费”
法院:返还老人垫支的抚养费7万元
赵银熙张倏越周兆保
自己含辛茹苦将孙子抚养到近9岁,儿子和儿媳却闹起了离婚。自己的辛苦付出没有换来一家的美满幸福,伤心之下,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院,要求两人补偿自己9年来抚养孙子的抚养费14万元。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追讨14万带孙费
2010年9月,王大妈的儿子小建(化名))和重庆人小翠(化名)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小华(化名)。为了让儿子儿媳安心在外务工,孙子出生后,一直由王大妈抚养照料。小华上幼儿园、小学期间,也是由王大妈负责接送,并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会以及班级组织开展的春游等活动。可是,今年5月,小建、小翠两口子因为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小翠还以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终止自己和小建的婚姻关系。
王大妈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伤心。她认为,自己辛勤抚养孙子,费尽心血,一切费用也都是自己在支付,就是为了让儿子儿媳安心在外工作。可是,自己任劳任怨地付出却没能换来一家人的幸福美满。伤心之下,今年6月,王大妈一纸诉状将小建、小翠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儿媳共同支付抚养孙子的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无法定抚养义务老人有权索要垫付费用
日前,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面对王大妈的诉求,儿子小建称,母亲独自抚养小孩是事实,自己除了在2011年和2012年期间每个月拿过几百元外,确实没有再支付过其他费用。而小翠则辩称,老人带亲孙子天经地义,且在2015年年底和小建分居之前,自己承担了儿子小华的开支费用,表示愿意从2016年开始计算,每月支付儿子小华300元生活费,其它教育费、医疗费等凭相关票据予以支付。
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自己的儿子小华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对被告究竟有没有支付小华的抚养费用存在争议,但根据当事人陈述,至少自2016年开始,小建、小翠对儿子小华既未监护、照料,也未支付抚养费用,未尽到法定义务。
在小华生父生母即二被告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原告王大妈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孙子小华的义务。《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王大妈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建、小翠共同返还原告王大妈为抚养小华所垫支的抚养费7万元。
法官说法: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父母因生活需要在外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老人照料的情况比比皆是。但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最基本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看,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敬,但并非法定的应尽义务。
因此,老人为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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