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了六年核桃没收益 村社解除合作获支持

绵阳晚报 2019-09-20 07:56 大字

趁着有空,游仙区东宣镇某农业合作社的社长老吕又一次爬到了山坡上。眼下虽秋高气爽,却并没有让他感到丝毫的惬意。“如果不是因为几年前那一次合作,这里应该还是一片柏林,可现在……”望着眼前“毫无生机”的核桃树,老吕无奈地摇了摇头,内心五味杂陈。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缘由

合作种植核桃迟迟不见收益引纠纷

老吕的无奈,要从2012年说起。2012年8月30日,老吕任社长的合作社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绵阳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核桃产业合作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的250余亩林地以及相关林地款26万余元作为投入,和乙方合作种植核桃,合作期限为50年。在双方责任和义务上约定,甲方经农业公司指导栽好核桃苗后,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日常管理、除草、灌水、施肥、防虫、防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而乙方负责提供优质核桃品种,并保证栽种后第三年产生经济效益,如未实现经济收入,则按每亩100斤黄谷价格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我们将之前250多亩柏树全部砍伐,销售所得也全给了农业公司。但农业公司未对栽种的核桃苗进行认真管理,导致死苗、缺苗严重,未达到三年挂果的目的。”老吕说,2018年,他们起诉到游仙区人民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农业公司仍未按协议执行。无奈之下,他们只得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核桃产业合作合同》。

焦点

村社请求解除合同农业公司不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因核桃树未挂果,2016年9月,农业公司两次向村上(包含四个社)支付补偿款10万元。2018年,合作社起诉到游仙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因农业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农业公司应支付金额为6万余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25万元,剩余部分在2019年12月30前支付。同时,农业公司员工黄某某同意将其所有的白酒作为担保,

合作社接收了白酒150件,注明该批白酒属于担保物,不作为抵押兑付款项。

面对合作社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告农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眼下未出现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认为,签订合同后,公司已先后投资900余万元进行产业开发,也安排了一名员工负责管理。但因为受气候、土壤及技术和管理问题影响,目前核桃长势不乐观,已计划对土壤的酸碱度进行化验分析,请求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判决

农业公司违反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核桃产业合作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移交了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根据甲方地貌特征、海拔高度、气候温差、土质结构等自然条件,提供适合生长、经济价值高、有长期效益的优质核桃品种”,以及苗木栽种后的管理义务,而庭审中被告辩称“受气候、土壤及技术和管理问题影响,目前核桃长势不乐观,计划对土壤的酸碱度进行化验分析”,对于大片土地的核桃苗,在栽种逾六年后才准备进行土壤分析,其说法极不负责。同时被告称公司安排了一名员工负责林地管理,但大片土地仅一名员工,无法有效实现管理目标。综上,可以推定,被告在前期勘验、资金投入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未能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合同签订至今已逾六年,何时获益、能否获益尚存疑问。虽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补偿,但距离合同约定标准差距甚大。土地是农民生存基础,将土地置于一个长达六年仍不能获益,甚至后期前景难以确定的合作项目中,极大影响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正常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核桃产业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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