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内嬉戏受伤 侵害者监护人担主责
午休时同学间嬉戏打闹,不料一人受伤骨折,落下十级伤残。伤者、打闹的同学、学校各自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学生打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周兆保张倏越记者邓勇
A孩子嬉戏致伤残伤人者和学校成被告
2005年出生的小成和小峰都是游仙区某学校的住校学生。2018年1月的一天中午,两人吃过饭后到操场玩耍,不料发生了意外。“小成在锻炼的时候,小峰从下面把他的鞋子脱了,导致小成从器械上掉了下来。”小成父母表示,小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了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经过两次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1.6万余元。2018年12月,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小成的伤情被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
因相关赔偿事宜一直没能达成一致,随后,小成作为原告,小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峰和就读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而状告学校的理由,则是学生们午间在操场锻炼时,没有值班老师在现场对学生进行安全保障,存在失职。
面对小成的诉求,被告小峰的父母认为,孩子送到学校后是由学校代为监护教育,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学校则辩称,学校体育设施符合相关规定,小成受伤与体育设施没有任何关系,受伤不是学校侵权行为造成。且中午学校也安排了值班老师在场,平时也不断向学生宣讲安全教育知识,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
B孩子陈述细节伤人者“恶作剧”成主因
关于事发经过,在本案第一次庭审中,小峰称是因为自己把小成的一只鞋子脱了,小成从器械上往沙坑里面跳时不慎摔伤。但小成却表示,当时自己脚离地面只有二三十厘米,跳下来捡鞋子并未出事,而是弯腰正准备穿鞋子时,小峰扑过来压在他的腿上,因为腿下方正好有个小凹坑,这才导致自己受伤。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后,小峰承认事发经过与小成所述一致。
法院认为,经现场勘验,根据案涉器械高度与原告小成的身高差距,小成不论是自行跳下还是吊在器械上再跳下,造成骨折的可能性极小。同时,被告小峰最终承认事件与小成陈述一致,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小成与小峰均已年满12周岁,对玩耍过程中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同时双方虽年龄相仿,但体魄差异较大,小峰在玩耍时导致小成受伤,其行为与小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法定监护人即小峰父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小成也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学校存在管理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关于被告某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学校虽辩称会经常以各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中午期间也安排有值班老师在操场巡视,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推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纵观全案,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小成的损失,由被告小峰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下10%的责任由小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经过认定,判决小峰父母赔偿小成近6万元,学校赔偿8000余元。(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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